【推荐】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损失LPR标准如何确定-逾期付款一般是多少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尽管合同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没有约定,出卖人仍然有权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现行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每月更新一次,于每月的20日公布。由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具有较强的市场性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基于市场因素影响,可能会发生多次的浮动变化。
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基于LPR市场化浮动的原因,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和适用作为计算基础的LPR标准,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其分歧就在于是应以固定的LPR标准作为整个违约行为期间的计算基础,还是按照违约行为期间内LPR的浮动变化相应调整计算基础?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固定的、唯一的LPR标准作为整个违约期间的计算基础,而不应考虑违约期间内LPR数据是否发生浮动调整。
理由如下:
先来看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完整内容: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从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基础为
“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
。这一表述是具体而确定的,即LPR数据的确定原则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央行授权公布的LPR标准,而非违约行为期间内或者同期的LPR标准。
何谓违约行为发生时?笔者以为,应理解为违约行为开始发生之时,具体则应当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时为准。很显然,这一“违约行为发生时”应为具体的期日,而非持续期间,一般而言,即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的起算日期。
既然违约行为发生时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尽管LPR标准可能会发生浮动变化,但在 “违约行为发生时” 这一具体日期时,央行授权公布的LPR标准是只能是唯一的、确定的。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应以这一确定的LPR标准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固定计算标准执行,而不应考虑此后的LPR标准是否会发生浮动变化。
此外,笔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中对于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基本采用司法解释的表述方式,但也存在着例如“以xxx元为基数,自xx年xx月xx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xx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表述。这一“同期”LPR利率的表述方式,也极易产生关于LPR标准究竟应适用固定标准还是浮动变化标准的争议。
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根据查明认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间,确定应当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的LPR标准,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判决书主文中,直接明确具体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数据,
例如“逾期付款损失以xxx元为基数,自xx年xx月xx日起按照年利率xx%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此,或可避免在债务履行或者执行程序中产生关于LPR标准适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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