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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根解读(165)“表决权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会出席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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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五月已末,天气渐热。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近期准备持续把“草案”讲完。

日更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也避免花费各位小伙伴太多时间,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

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副主任

、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负责人,范炜炜执行律师团队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本着

“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

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好了,书归正传,好戏正式开始。

前天咱们讲完了

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

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昨天开始讲

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二章的

说明“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现在咱们就开讲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查封股权表决权的必要限制”

,这一条,看一下某总公司的说明就知道了,是

“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

,具体的内容咱们接着往下看。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今天的条文只有

款,字数不少,但内容不复杂。老读者小伙伴估计一下就看明白了。

新来的读者小伙伴也不用担心,是笔者依然会把小伙伴们都当作第一次读笔者的文章,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今天这一条只有

段话,分三句话来讲,分别讲了三个问题,

限制的前提

限制的方法

必须提供担保

咱们先来讲第一句

限制的前提,“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这一句说了一个大前提和两个小前提。

先说一个

大前提——“股权权属纠纷”

,也就是说这个纠纷是专属针对老赖持有的

“股权权属”

发生的,其他的纠纷不行。

再说

小前提之一——“查封争议股权时”

,也就是说某公司要对这个

“争议股权”

,根据前两天讲的那些查封的方法,进行

“查封”

的,那个时间点,必须正当

“时”

,过期不候。

再说

小前提之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也就是说对老赖

“股权的表决权限制”

“根据”

申请人小伙伴的

“申请”

而采取的,不是必须动作,如果不申请,就

只“查封”不“限制”

,而且是某公司

“可以”“限制”

,有个自由裁量权在里面,换句话说就是

“也可以不”“限制”

咱们接着讲第二句

限制的方法,“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表示同意。”

,这一句字儿有点多,简单说就是四个字

“禁止表示”

,那么到底是“禁止表示”什么呢?咱们继续往下讲。

某公司要用

“裁定”

这种方式书面通知老赖

“股权所在公司”

,明令禁止老赖在参加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的时候,如果有

“增资、减资等”

涉及到会“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需要老赖

“进行表决”,

那么是

“禁止”

老赖

“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

,也就是“股权”被锁定的那部分表决权是“禁止”“表示同意”的,也就是说老赖不能对被锁定的那部分表决权,针对

“股权变动的事项”

发表建设性意见,不能参与“股权变动的事项”的认可。

这时候,可能会有好奇小伙伴问了,why?小伙伴们想想笔者讲第一句时的大前提,这是一个什么纠纷?

“股权权属纠纷”

。也就是说,这部分被锁定的股权可能就不是老赖的,既然不是你老赖的,你凭什么在这部分股权代表的表决权范围内发表意见呢,而且是会引起

“股权变动”

的建设性意见,当然是可以禁止,大写的no字。

最后咱们讲第三句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一句有点类似于申请保全,也就是小伙伴向某公司提出

“申请”

,要求对老赖“禁止表示”的时候,是需要

“应当”

must必

“提供担保”

,如果

“不提供担保的”

,某公司就“可以不裁定禁止”,并且

“驳回”

小伙伴的“申请”,也就是说,这个“提供担保”是个硬性要求,不允许讨价还价,是必须必。

哦了,草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就讲到这里了,明天咱们继续讲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看看关于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一些权该如何执行,小伙伴们敬请期待吧。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不知道小伙伴们对笔者有没有信心,反正笔者是信心满满,而且越写越有感觉,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小伙伴们的认可是笔者写法律科普文的动力。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更加努力笔耕不辍,跟着小伙伴们一起成长,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简约但不简略。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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