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根解读(165)“表决权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会出席表决权
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五月已末,天气渐热。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近期准备持续把“草案”讲完。
日更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也避免花费各位小伙伴太多时间,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
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副主任
、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负责人,范炜炜执行律师团队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本着
“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
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好了,书归正传,好戏正式开始。
前天咱们讲完了
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
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昨天开始讲
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
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二章的
说明“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
现在咱们就开讲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查封股权表决权的必要限制”
,这一条,看一下某总公司的说明就知道了,是
“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
,具体的内容咱们接着往下看。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今天的条文只有
一
款,字数不少,但内容不复杂。老读者小伙伴估计一下就看明白了。
新来的读者小伙伴也不用担心,是笔者依然会把小伙伴们都当作第一次读笔者的文章,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今天这一条只有
一
段话,分三句话来讲,分别讲了三个问题,
限制的前提
、
限制的方法
和
必须提供担保
。
咱们先来讲第一句
限制的前提,“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这一句说了一个大前提和两个小前提。
先说一个
大前提——“股权权属纠纷”
,也就是说这个纠纷是专属针对老赖持有的
“股权权属”
发生的,其他的纠纷不行。
再说
小前提之一——“查封争议股权时”
,也就是说某公司要对这个
“争议股权”
,根据前两天讲的那些查封的方法,进行
“查封”
的,那个时间点,必须正当
“时”
,过期不候。
再说
小前提之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也就是说对老赖
“股权的表决权限制”
是
“根据”
申请人小伙伴的
“申请”
而采取的,不是必须动作,如果不申请,就
只“查封”不“限制”
,而且是某公司
“可以”“限制”
,有个自由裁量权在里面,换句话说就是
“也可以不”“限制”
。
咱们接着讲第二句
限制的方法,“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表示同意。”
,这一句字儿有点多,简单说就是四个字
“禁止表示”
,那么到底是“禁止表示”什么呢?咱们继续往下讲。
某公司要用
“裁定”
这种方式书面通知老赖
“股权所在公司”
,明令禁止老赖在参加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的时候,如果有
“增资、减资等”
涉及到会“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需要老赖
“进行表决”,
那么是
“禁止”
老赖
“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
,也就是“股权”被锁定的那部分表决权是“禁止”“表示同意”的,也就是说老赖不能对被锁定的那部分表决权,针对
“股权变动的事项”
发表建设性意见,不能参与“股权变动的事项”的认可。
这时候,可能会有好奇小伙伴问了,why?小伙伴们想想笔者讲第一句时的大前提,这是一个什么纠纷?
“股权权属纠纷”
。也就是说,这部分被锁定的股权可能就不是老赖的,既然不是你老赖的,你凭什么在这部分股权代表的表决权范围内发表意见呢,而且是会引起
“股权变动”
的建设性意见,当然是可以禁止,大写的no字。
最后咱们讲第三句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一句有点类似于申请保全,也就是小伙伴向某公司提出
“申请”
,要求对老赖“禁止表示”的时候,是需要
“应当”
must必
“提供担保”
,如果
“不提供担保的”
,某公司就“可以不裁定禁止”,并且
“驳回”
小伙伴的“申请”,也就是说,这个“提供担保”是个硬性要求,不允许讨价还价,是必须必。
哦了,草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就讲到这里了,明天咱们继续讲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看看关于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一些权该如何执行,小伙伴们敬请期待吧。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不知道小伙伴们对笔者有没有信心,反正笔者是信心满满,而且越写越有感觉,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小伙伴们的认可是笔者写法律科普文的动力。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更加努力笔耕不辍,跟着小伙伴们一起成长,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简约但不简略。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