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的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等于多少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采用的计算单位是特别提款权。《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
特别提款权
;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特别提款权
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
一、特别提款权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分配给各成员国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用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手段。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
;
(五)其他外汇资产。
特别提款权是一种权利,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的权利;并非货币而是“准货币”的存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可申请IMF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偿还其所欠IMF的其他债务;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
二、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的定值方法。货币篮子每五年复审一次。目前货币篮子包括下面五种货币。SDR篮子的最新权重为
美元41.73%,欧元30.93%,人民币10.92%,日元8.33%,英镑8.09%
(2016年10月1日)
花1SDR可以买到由1.0174元人民币,0.38671欧元,11.900日元,0.085946英镑,0.58252美元组成的一篮子外汇。
三、《海商法》为什么选择特别提款权作为计算单位?
主要原因应该是立法机关也认为海事海商纠纷责任限额的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性,并与国际接轨,减轻因币值变化而造成处理赔偿时的困难。
1982年8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在国际运输和赔偿责任公约特别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那些公约采用可取的记账单位应当是特别提款权的决议。主要考虑是公约中所定的责任限额日久可能由于货币价值的变动而受到严重影响,从而破坏通过该公约时所意图保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