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551条【债务转移】-约定转存可以转存多少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
【法条解读】
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权一样,债务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债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地履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债务的部分转移,即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负有按份债务。
但是,尤其是在债务中最为主要的合同债务中,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
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转移债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债务转移制度与债权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应当指出的是,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本法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
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相应地取代债务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继续存在,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同时,债务转移也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
本法第5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时,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
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债权人甚至无权拒绝。
(2)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相应地取代债务人。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不涉及债务人的变化,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债务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3)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相应地作为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债务转移中,
首先,要求存在债务。
债务原则上具有可转移性,但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得被转移的情形。例如,著名画家作画的义务、演员演出的义务、保管义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义务等。但是,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这些原则上不得被转移的债务,如果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同意本身已经保护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本身就使这些债务具有了可转移性。
其次,要求存在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
最为常见是的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债务转移合同,该债务转移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应依法办理这些手续。
最后,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该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则此时可以认为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非债务转移,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转移经过债权人同意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拒绝受领。
债务人、第三人可以和债权人三方共同签订债务转移合同。
债权人的同意也可以事先作出,此时债务转移仅需要通知债权人即可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例如
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他已经将第三人作为其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可以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债务转移。同时,有意见提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权人的单纯沉默应当作出特别规定。经研究,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第415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02条等立法例,本条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本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转移合同也有可能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此时,该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是有利的,但是,也有可能出现债务人对此不存在利益的情形,甚至债务人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履行债务。
例如,债务人考虑到其被取代对声誉的影响,或者无法通过履行债务训练团队以吸引未来的业务,甚至可能已经和他人签订辅助性的合同以履行债务,此时可能要被迫解除这些合同。
因此,该类债务转移合同至少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能够拒绝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对其发生效力。这类似于本法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构建方案。
当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实现同样的交易目的。
除另有约定外,全部债务被转移后,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并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债务被部分转移的,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按份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有担保义务。至于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第三人履行后的后果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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